(二十一)监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情况;
(二十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向出资人核准的事项;
(二十三)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准的其他重大项目。
监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重大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予以核准。
领导班子纳入市委管理的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重组,在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公司)上市,发行债券,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等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予以核准。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监管企业已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属企业主业,单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或相当于企业上年度净资产10%以上;
(二)监管企业发生的大额捐赠,其中属于政府组织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企业应将有关信息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重大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三)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四)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五)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利润占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六)监管企业向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的各类突发性事件;
(七)监管企业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及事故处理情况;
(八)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涉及违法违纪被执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情况;
(九)监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十)监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诉讼、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