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国有经济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核准事项及备案事项。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核准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监管企业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二)监管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三)监管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情况;
(四)企业在中国境外进行的投资;
(五)企业用自有资金在证券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国债除外)、期货等金融性投资项目;
(六)已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不属企业主业的中国境内重大投资项目;
(七)未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中国境内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主业和非主业投资项目;
(八)设立全资、控股和参股新公司;
(九)受让上市公司股权;
(十)监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重组及产权变更、增减资本、股份制改造情况;
(十一)监管企业产权转让、划转、评估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十二)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的;
(十三)企业采用定向增资,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企业国有股比例下降的;
(十四)监管企业所提供的担保、抵押、质押;
(十五)监管企业借予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部门),单笔担借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十六)监管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
(十七)监管企业重大财务管理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大额捐赠、大额度资金运作、大额不良资产核销等;
(十八)监管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情况,包括年度工资总额方案、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薪酬分配与考核方案;
(十九)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
(二十)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