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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监管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市国资委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抵押、质押和借款,资产处置及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大额度资金运作,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涉及监管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涉及监管企业稳定的事件,监管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份)及分红情况,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变动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须报出资人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重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为扩大营业,在本企业为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经营项目而进行的重大投资,也包括为扩展业务方向向其他企业进行重大投资,单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或相当于企业上年度净资产10%以上。

  转让重大财产是指企业以买卖或其他方式处置其重要的固定资产、股权或其他重要财产行为。一次性转让评估净值在2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国资委核准;一次性转让评估净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进行大额捐赠是指企业为发展公益事业以及资助特定或不特定的社会成员而无偿给予资金或实物的行为。其中属于政府组织的捐赠,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属于企业自主捐赠行为的,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捐赠,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企业运作单项资金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相当于企业上年度总资产10%以上额度。

  第六条 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须经备案批复后实施;报告事项为告知事项。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重大事项采取事前核准备案,事中报告跟踪,事后评估奖惩的管理模式;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核准制、备案制、问责制等风险防范机制,对监管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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