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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六、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单位类型性质,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我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各主管部门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分配办法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八、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具体负责人和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工作。

  1. 开展津贴补贴的清理核查工作。全面清理核查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情况,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为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奠定基础。此项工作需于2012年4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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