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设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可适时进行调整。
(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平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当地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可将其调整至控制线;对超过控制线,且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经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超过部分可予以保留。其中,超过控制线一定比例的,采取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按照分类管理办法,每年定期核定本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五)建立绩效工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全区统一设立为岗位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具体分配办法由各事业单位确定。
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年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占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50-70%,各岗位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比例由单位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