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排查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履职,进行彻底排查,做到培训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确保排查工作顺利开展。要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快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加强运行监管。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制定实施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二)全面排查,注重实效。
严格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开展排查工作,通过排查,全面掌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狠抓整改落实,督促有关单位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对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多次出现同一违规行为的单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部门紧密配合,建立长效机制。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医疗废物处置组织领导机构要加强部门联系,密切部门配合,积极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健全排查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排查、谁负责”、“谁生产、谁排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竖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及时查找和发现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坚决把污染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及时沟通,认真总结。
各级各部门要注意做好排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交流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排查整改工作结束后,于2012 年8 月2 日前市各有关单位将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及附表,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谭远耀,覃青,联系电话:2830591,传真:2855031,邮箱:bswsjfjk@163.com)。各县(区)负责及时汇总本辖区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及附表,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