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分类、暂存环节的管理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进行排查。
环保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情况,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管网进行排查。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污水排放管网基础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重点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销毁情况进行排查。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情况进行排查。
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大中专院校的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排查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开展对非法利用医疗废物生产絮用纤维制品、食品包装的情况进行排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的排查工作。
三、排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单位,市、县(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非法加工利用医疗废物的企业。
1.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
2.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3.上述有关单位产生的污水处理情况。
(二)排查重点。
1.是否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产生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产生上述五类医疗废物的情况(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