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统筹城乡发展,切实加大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力度
(十六)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各县(区)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加强村镇规划,形成梯次合理的农村居住点布局,统一规划农户住房建设,重点解决农村“有新房无新村”现象,抓好农民新型社区和示范村规划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从自治区每年分解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专项切块,安排一定数量指标用于农村建设用地,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有序管理。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服务,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发证手续。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原有农村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十七)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各县(区)要加大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推进力度,补充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实施增减挂钩试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重新规划和综合利用,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农村集中建设和村民有序转移,促进自然村向中心村和集镇聚集,农村村民向住宅小区、新型社区和小城镇集中,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快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积极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将农村富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建设使用,为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分解下达、调剂追加、奖励中,对试点工作成效较好的县(区)在指标安排上予以支持,奖励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推进试点工作不力或违规试点的县(区),将扣减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七、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加强部门密切协作
(十八)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
加强土地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我市实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形成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依法为项目建设提供土地保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有效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与国土部门共同严格控制项目用地选址和规模,强化规划监管,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联合打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意见书;纪检监察部门强化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