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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合理确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起始价和底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和有关税费,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要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拖欠土地出让收入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要及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或撤销相关批文。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五、严格规范管理,积极用好用活政策,保障经济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十一)加强全市用地项目准入管理。

  建立项目建设会商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与市发改、国土、住建部门就项目立项、选址、用地规模等进行会审后方可签订相关引资合同,充分发挥市发改、国土、住建部门的审核作用,切实防止各县(区)人民政府擅自承诺用地和非法批地。其中,属右江区人民政府引进的项目,其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规模必须要先经市发改、国土、住建部门同意,确保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产业布局的健康有序实施,用地手续按照“谁引资、谁引导”的原则由右江区人民政府逐级报批。

  (十二)严格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

  对自治区每年分解下达给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后续追加指标,各县(区)应合理安排,高效利用。自2012年起,对于各县(区)报批用地面积超过7公顷的单个项目,必须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指标安排计划。各县(区)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将指标从紧安排给前期完备可近期动工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促、协调、指导。各县(区)务必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完成用地组卷上报工作,逾期限未上报的,市人民政府收回其用地指标重新安排使用。各县(区)必须要按自治区要求,做好区位调整、盘活存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等工作,多渠道争取获得自治区奖励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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