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有关规定,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及时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合理利用土地
(五)控制优化项目用地选址和规模。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项目选址阶段,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对接,认真比选方案,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基本农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用地;在用地预审或报批阶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用地规范和工业用地“五项指标”核减超标准用地。对商品住宅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严禁在引进项目时无原则承诺项目用地面积。
(六)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对工业用地,在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基础上,还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规定的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即“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国家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50万元,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工业园区(集中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从严从紧控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用地,杜绝低效浪费。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核实拟建项目建设规模,规划部门要准确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尤其是容积率。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经批准的容积率最高限规划利用土地的,应限期整改或相应核减用地规模;贯彻落实国家调控房地产有关政策,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