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负责创新计划的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牵头制定创新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合理配置创新资源,加强科技创新环境建设,指导各县(区)实施创新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安排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重大产业化项目前期工作,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指导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研发机构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组织实施工业重大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市教育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园区建设,指导职业教育发展,培养产业技能人才。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安排的创新计划项目预算审核、资金使用的监督等。
市人社局负责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育,创新团队的建设等。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科技进步工作,组织农业新产品开发,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名牌产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业新技术集成、新品种应用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建设;组织农民职业培训,培养农村实用人才。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污染物减排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
市国资委负责监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技术创新,建立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科技创新的考核制度。
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创新计划统计监测体系,制定和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统计监测指标、监测方法和评价制度,做好创新计划实施统计监测工作。
市科协负责调动所属部门、学会组织和广大会员主动参与创新计划实施,组织开展创新方法的培训、推广、应用以及经常化、群众化和社会化的科普活动。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市住建委、卫生局、林业局、质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有关专项工作和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或协同配合。
(二)各县(区)职责与分工。
各县(区)是创新计划的实施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确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点和工作切入点。围绕做大做强做优本地特色优势产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构造和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攻关和能力提升项目。做好本地创新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工作。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创新实施。
加强对创新计划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百色市创新计划实施协调小组,充分调动和利用各方面科技资源,推进科技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各级政府要把组织实施创新计划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创新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层层量化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实施创新计划的责任制度。
(二)加大经费投入,提供创新保障。
市设立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不断加大对创新计划的支持力度。各县(区)财政应设立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确保创新计划工作和项目顺利推进。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等法规要求,确保市、县(区)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优化财政科技经费支出结构,突出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科技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要充分发挥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等各种政策的调控作用,加快落实企业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投入主体,加大对创新计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投入。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风险资本、私募股权资本及民间资本等各种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扩大和吸引社会资金对科技的投入。
(三)强化集成联动,形成创新合力。
加强创新计划的综合协调,健全和完善创新计划实施协调机制,建立市创新计划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协调推进创新计划重点工作。积极推进局县会商,加强部门之间、县(区)之间的集成联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创新计划的实施。
(四)扩大合作交流,促进创新发展。
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加强区域科技合作,大力拓展与东盟的科技合作,扩大与区内外大院大所合作,创新合作模式,大力开拓和构建对外开放合作的渠道和平台,加强先进技术、人才、项目、资金和管理的引进,充分利用区内外创新资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创新水平。
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在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县(区)校(院)、校(院)企科技合作,引导高校、院所智力资源向县(区)和企业转移。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设产学研合作基地等平台。大力引导和支持县(区)校(院)、校(院)企共建创新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创新体制机制,确保创新绩效。
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科技宏观协调机制,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制定和完善创新计划统计监测指标、监测方法。完善各级政府实施创新计划考核和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创新计划奖励办法,对实施创新计划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创新计划的宣传。
附件:1.《百色市创新计划(2011-2015年)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安排表
2.《百色市创新计划(2011-2015年)实施方案》各县(区)任务分配表
附件1
《百色市创新计划(2011-2015年)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安排表
重点
任务
| 主要内容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参与县(区)
|
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 (一)推动企业加快建设研发机构
| 市工信委、科技局
| 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二)加快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 市工信委
| 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三)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
| 市科技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资委、总工会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四)加快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 市科技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五)实施创新方法进百企行动计划
| 市科协
|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国资委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工程
| (一)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 市科技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委、环保局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 市科技局
|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三)加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 市工信委、科技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三、科技兴农能力提升工程
| (一)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 市科技局、
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林业局、质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二)加快培育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
| 市农业局
| 市工信委、科技局、林业局、质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三)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 市农业局、
市科技局
| 市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四)大力推进农村信息技术的应用
| 市科技局、农业局
| 市工信委、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五)建设良种培育中心
| 市科技局、农业局
| 市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六)建设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 市科技局、农业局
| 市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四、产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 (一)加强工业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 市人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教育局、农业局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二)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
| 市农业局
| 市科技局、教育局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三)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
| 市科技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教育局、人社局、农业局、科协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五、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提升工程
| (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
| 市科技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农业局、林业局、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质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科协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二)加强科技成果集成应用及推广示范
| 市科技局、
工信委
| 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农业局、教育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六、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
| (一)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 市知识产权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国资委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二)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 市知识产权局、工信委
| 市科技局、国资委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三)强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 市知识产权局
| 市科技局、工信委、国资委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四)大力实施名牌战略
| 市质监局
| 市知识产权局、工信委、国资委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七)科技惠民能力提升工程
| (一)加强科学技术普及
| 市科技局、
科协
| 市工信委、农业局、卫生局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二)开展科技富民强县试点示范
| 市科技局
| 市农业局、林业局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三)组织开展科技服务新农村建设示范
| 市农业局、
市科技局
| 市工信委、教育局、住建委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四)加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
| 市环保局、
科技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农业局、住建委、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
(五)加强社会管理科技创新
| 市科技局
| 市卫生局、农业局、质监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食品药品督管局等
| 各县(区)共同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