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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并对资金进行分配、审核、管理和监督。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扶贫、统计、物价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贫困居民家庭收入核实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农村低保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低保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三、规范程序,严格审核保障对象

  依照条件、按照程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是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关键,也是整个工作的难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村低保办法》的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机制,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认定,注意抓好重点工作环节,即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村(居)级民主评议、向社会公示、动态管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

  四、筹措资金,保障农村低保工作健康运行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保障农村低保工作健康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根据农村低保人数和实际低保补助水平,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及时编制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列入年度预算。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农村低保资金下拨和发放的组织工作,确保农村低保资金拨付发放到位。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确保农村低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五、加强监管,确保农村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不断探索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工作,严格实施政策透明和阳光操作,促进全市农村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到位、保障人数、补助水平、规范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推动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积极探索完善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农村低保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确保全市农村低保工作依法依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效益,使农村低保政策真正惠及农村贫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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