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百政发〔201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9 号,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办法》), 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结合百色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营造贯彻落实《农村低保办法》的良好氛围
依法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低保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低保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农村低保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加强领导,增强贯彻实施《农村低保办法》的责任感,自觉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针对当地农村低保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农村低保办法》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大力抓好《农村低保办法》宣传学习和培训,通过多层次、多渠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村低保办法》。直接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要结合实践深入学习领会,准确理解《农村低保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制度、机制,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为我市农村低保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司其责,合力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救助工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民政、财政、监察、审计、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落实农村低保保障措施,将农村低保保障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农村低保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统筹协调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相街接。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管理、协调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