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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专利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以上要求的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原件备核。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申请,申请资助和奖励办理期限可延至次年二月底。

  (一)申请:填写《百色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百色市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申请资助和奖励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百色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对报送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受理。

  (三)审批:由百色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符合受理的当年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知识产权局签发领款通知。

  (四)百色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全市12个县(区)科技局受理审查当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报百色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审批。

  (五)领款:申请人凭领款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如是委托办理领款手续的,被委托人应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第十条 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助、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纳入市本级当年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百色市专利资助和奖励。

  (二)资助、奖励资金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因经费不足未能完全支付当年的资助、奖励资金的,可在下一年度经费中支付,当年如有经费结余,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实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且今后不再受理当事人的再次申请。

  (二)专利代理机构如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的,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处理,同时全额追回已发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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