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各类交易场所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对未办理工商登记或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各类交易场所依法处理。
(1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各级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相关案件,及时依法开展查处工作,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12)市法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
(13)市保险协会:负责清理整顿保险机构为违法证券激活交易活动提供保险等金融服务的行动。
其他未明确具体职责的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部署和我市的清理整顿工作具体情况再作明确。
五、清理整顿的时间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自2012年2月下旬开始,至2012年6月底结束。清理整顿期间,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暂停审批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2月29日-3月15日)。
各县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国发〔2011〕38号和自治区桂政发〔2012〕8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健全领导组织,明确办事机构,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在做好动员部署的同时,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重点摸清本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的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注册时间、业务开展、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摸底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1、附件2)及各类交易场所的公司章程、出资人情况、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等说明材料和情况行程调查摸底工作报告,报送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办公楼504室,联系电话:2853160)。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市各类交易场所工商登记情况报送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对照检查阶段(2012年3月16日-4月30日)。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本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的各类交易场所逐一进行严格对照检查,并按照要求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清理处置阶段(2012年5月1日-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