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和有就业要求的,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驻军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安置符合条件且要求安置的现役军人家属。
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现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以及残疾军人的配偶,所在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解聘)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所在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无主管部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八)城镇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凭有效证件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申请且符合承租廉租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户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应当给予保障安排。
农村籍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住房遭灾损毁需要重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灾民倒房重建补助的最高标准给予优先安排;其居住的住房属于危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危房改造中给予优先安排,并可以提高一个补助标准等级;其住房条件低于当地一般居民需要改造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倒房重建补助的一般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九)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至十级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就医基本费用在按所参加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报销或补偿后,可再享受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或城乡医疗救助。
上述人员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定补证》到户籍所在地政府举办的市级以下(含市级)医疗机构就诊,按《百色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享受优待。
(十)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本市内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免费乘坐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本市境内的公园、科技馆、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免收门票。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把《条例》和《办法》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