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百政发〔201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重要性
《条例》和《办法》从政府责任、资金投入、住房优待、就业优待以及随军家属安置和子女入学优待等各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是新时期我国和我区全面推进优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优抚对象的亲切关怀。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民政等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中央军委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上来,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学习,加大宣传,切实把《条例》和《办法》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让全市优抚对象得到实实在在的关怀和优待。
二、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切实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在强调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待遇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我区对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措施。一是规定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二是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对象就业优待;三是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对象住房保障和优待;四是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优待。优待关系到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办法》中,一定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切实把为广大优抚对象办实事、办好事落到实处。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残疾军人给予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