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政发〔201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行为,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收回涉及的土地价格评估,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每年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5家在我市设有常驻机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及专业评估师的评估机构,共同参与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水平、土地估价报告质量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考量标准。
评估地块面积在20亩以上的,由5家评估机构共同进行地价评估;评估地块面积在20亩以下的,在确定的5家评估机构中抽签随机选定3家进行地价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三、面积20亩以上的宗地,评估结果在5个评估价格中去掉最高、最低价格后,取剩余3个评估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面积在20亩以下的宗地,评估结果取3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评估结果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评估费统一按照自治区土地评估收费标准的30%执行,由市财政列入土地出让成本,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评估费用每季度支付一次,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支付给获得地价评估工作任务的评估机构。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地价评估、已进入评估程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终止办理或无特殊理由不按市人民政府批文办理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支付土地评估费。不按时支付土地评估费的,该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业务时,必须先付清土地评估费用。
五、严格地价评估管理。连续三次出现评估结果不予采纳,以及发生一次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估机构,取消其年内参与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资格,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增补评估机构。
六、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评估机构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地价评估工作暂按现行评估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