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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我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资金渠道
  根据桂政发〔2011〕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筹集和落实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资金。
  (一)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本级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二)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原有的旧仓房及其他划拨土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出租、出售或置换的办法进行处置。处置原有资产所得资金(包括各级政府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企业取得的收益),除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和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外,全部用于新建粮食仓储设施。拆除旧仓房异地征地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其土地使用面积不能少于原有面积,仓容不能低于原有仓房仓容。
  (三)根据桂政发〔2011〕54号文件精神,合浦县作为产粮(油)大县(区),要从获得的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中,按规定安排不低于15%的奖励资金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并逐步提高调整奖励资金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支出比例。合浦县财政、粮食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产粮(油)大县(区)奖励资金中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资金落实到位。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86号)精神,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促进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继续落实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粮食晾晒烘干设施建设,用于推广应用充氮气调、低温储粮等绿色储粮技术,降低粮食损耗,提高储粮保鲜能力。
  (五)中央和自治区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办法。对于建设条件成熟且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积极性较高的县、区或单位,可按照国家、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办法,申报争取国家、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
  (六)通过其他途径落实的资金。
  五、加快完善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我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一)粮食仓储设施属于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适当减免相关建设费用。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仓储企业招商引资,异地征地建设新粮库与旧粮库进行置换。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因城镇规划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对原有粮食仓储设施进行拆迁的,或者“退城进郊”需要占用粮食仓储设施场地的,应按照“谁占谁还、占一还一、占补平衡、先建后拆”的原则,安排符合建库条件的土地建库置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储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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