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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挖掘道路、修建车辆出入道口;
  (二)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
  (三)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四)占用道路摆设摊点、开办市场、停车场;
  (五)设置阅报栏、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
  (六)修建各种建(构)筑物、搭建遮阳(雨)设施;
  (七)行驶超过道路负荷的车辆;
  (八)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二)焚烧杂物、晾晒碾打农作物,拌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沙石等有损城市道路的各种作业;
  (三)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占用申请书和占用地点设置平面图,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内审查完毕,并答复申请人。准予占用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准予占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规定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
  (二)不得损坏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三)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四)不得占用、损害绿地、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
  (五)临时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悬挂许可证;
  (六)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报请城市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注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许可制度。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前,申请人应当持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内审理完毕,并答复申请人。准予挖掘的,申请人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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