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北海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市各辖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管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爱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城市道路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图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具备管线综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实施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