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全民健身事业财政投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按照《
全民健身条例》要求,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体育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和支持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制定《北海基本公共体育设施“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城乡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四级基本公共体育设施体系。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步道等户外运动设施。城市建设要考虑居民出行方便兼顾健身、休闲需要,建设更多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
(三)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各类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各级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在公办学校布点整顿中腾出的闲置校舍和学校体育设施,可改造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公园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被挤占、挪用。
(四)支持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非经营性体育场馆、体育学校业务用房,免征房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用水用电执行工业企业水电价格收费标准,消防费用按国家最低标准收缴。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