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措施
(一)制定规划,分步实施。
1.遵循“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人口分布等情况,科学规划我市城镇和农村的幼儿园布点,将幼儿园建设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2.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具体细化的布局专项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小区应根据建设规模,按照相关规范配套建设幼儿园,农村按照“一镇一公办”、“村村覆盖”的要求整体规划,构建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
(二)加快建设,扩大资源。
1.多渠道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通过改建、扩建、新建方式,扩大现有公办幼儿园办学规模。支持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原有公办教育资源通过改扩建、添置教学设备得到扩大和优化。
2.多形式办好农村幼儿园。实施“中西部乡镇中心幼儿园推进工程”、“梧州市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年”和“县域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机制改革项目”等项目工程,逐步实现每个乡镇至少建成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的目标。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在村举办分园。采取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小学附设幼儿园或办园点等形式发展村级学前教育。
3.落实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在城镇新建小区建设中,严格执行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政策,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建好配套幼儿园。发展改革、规划、住建部门在审批城市住宅小区、旧城区成片改造等项目时,按规定对是否配套建设幼儿园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未按规定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按国家规定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对城镇住宅小区闲置或改变用途的配套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并限期交付教育行政部门。
4.积极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对符合布点规划、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对民办幼儿园经报批备案并公示收取的保教费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实行居民水电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