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述人员按改革后所聘用的岗位核定工资标准。
二、岗位竞聘
竞岗程序按《三亚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实施方案》操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包括博士学历)人员免予理论测试,直接参加业务测试及民主测评。
三、安置措施
(一)在编分流人员
1、系统内调剂。未聘人员中,农村卫生院取得执业助理及以上资格的人员,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由市卫生局按专业和工作需要进行系统内调剂,继续参加竞聘上岗。
2、提前离岗。截止2011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卫生局批准,可以办理提前离岗。
提前离岗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其绩效工资按同等条件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提前离岗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内部退养。截止2011年12月3 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正常晋升的薪级工资可一次性晋升完毕,并作为计发内部退养的基数;不参加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但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照在职人员的办法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计入其退养费。内部退养人员绩效工资按同等条件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待遇问题按《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1〕57号)文件执行。
5、三年过渡安置。三年安置过渡期间,待遇问题按《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1〕57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