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三府办〔2011〕29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基层医疗机构人员聘用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0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1〕57号)过程中碰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管理岗位占总编制的10%。管理科室统一设置为综合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配备行政管理、收款报账、资料统计、后勤物资管理等岗位。管理岗位主要配备获得相应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含成人教育)。也可配备获得省、市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但人数不得超过管理岗位数的30%。
2、专业技术岗位占总编制的90%。农村卫生院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配备相应专业并具有执业(含助理)资格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配备相应专业并具有执业资格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中,可配备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省、市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能服务工作,但人数不得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0%。
3、按编制规定设工勤岗位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审定的工勤岗位数设置。
4、上述人员按改革后所聘用的岗位核定工资标准。
(二)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1、管理岗位占总编制的20%。管理科室设置以精简、综合为原则。管理岗位主要配备取得相应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含成人教育)。也可配备获得省、市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但人数不得超过管理岗位数的15%。
2、专业技术岗位占总编制的80%。专业技术岗位主要配备相应专业并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配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省、市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能服务工作,但人数不得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