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环控〔1994〕270号);
(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四)《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五)《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六)《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七)《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八)《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
(九)《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2524-90);
(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十一)《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十二)《三亚市环境保护规划》。
四、创建要求
根据《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规定,“达标区”系指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经过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噪声管理措施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一)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该区域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
(二)区域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或《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dB。
(三)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有针对该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规定。
(四)区域内对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五、创建步骤
(一)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阶段(2011年9月1日-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