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上海市募捐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7日
上海市募捐条例
(2012年6月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募捐活动,保护捐赠人、募捐组织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募捐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募捐,是指基于公益目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劝募行为。
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募捐组织,是指依法可以开展募捐活动的下列组织:
(一)红十字会;
(二)公募基金会;
(三)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通过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
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的募捐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募捐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开透明、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意愿的原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与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与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