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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未满60周岁的,按其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一次性或者逐年给予资助。采取逐年资助的,在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剩余的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缴费标准最低档次一次性给予资助。
  退伍军人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期间,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各负担15元。

第三章 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和征缴

  第十五条 参保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应当以家庭(户口簿)为单位,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身份确认手续,由村(居)委会汇总后统一送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六条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五)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参保人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缴纳当年度的保险费。
  参保人需调整下一年度缴费标准或变更参保信息的,应当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向所属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保险费不得以现金方式征收。参保人应当在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委托银行从个人结算账户扣缴其应缴纳的保险费。
  参保人应当在个人结算账户预存足够的缴费资金。
  第十九条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以按规定缴纳保险费,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暂停缴纳保险费。经法院宣判无罪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保险费,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第四章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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