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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青发改收费[2011]99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市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类服务收费标准》及《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咨询类服务收费市场调节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青物价[2004]38号)文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事项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在青海省行政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省财政厅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执业证书与营业执照年检合格的;且在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异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青海省行政区执业的可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开展相关服务,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离、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日数和每个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审计服务的收费时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详见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基准价的基础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 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咨询类收费参考标准(本办法附件),即市场调节价,具体应由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此参考标准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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