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高校加分项目和加强加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2〕33号)
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后方基地教育处: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的要求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
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的规定,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教育公平,经教育部备案同意,现将本市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高考加分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的指导思想与重要意义
自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以来,本市积极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的要求,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公开公示和社会监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总体上保证了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得到了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的充分肯定。相关高考加分政策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提供多元评价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高考加分政策具有高利害性的特点,近年来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本市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对现行高考加分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认真评估,并决定在此基础上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确保本市高考加分项目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全面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平公正的要求,确保更好地发挥高考加分项目的积极导向作用。
二、上海市高考加分项目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调整
1.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项目调整
(1)凡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投档,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上海赛区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和高考加分资格。有关获奖学生若参加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考虑给予参加考核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