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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卫生局作为卫生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全行业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是市卫生局规划工作的牵头处室,负责本市卫生发展综合性规划的起草、评估和组织实施,统筹开展本市各级各类卫生规划的综合协调,组织落实各项规划管理制度,组织牵头开展区县卫生局、局属单位规划的审核和备案工作。局各职能处室根据本处室职责范围,组织开展各条线专项规划的起草、实施,组织落实本市卫生综合规划中本条线的有关任务,对区县卫生局、局属单位规划中涉及本条线的工作进行审核。各局属单位根据职责,开展本单位规划的起草、实施,或受市卫生局委托开展相关条线规划的起草、实施。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好本区县卫生规划相关工作,包括起草并实施本区县的有关卫生综合或专项规划,组织落实上级卫生规划等。
  三、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行为
  (一)深化规划研究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要深入开展前期调研工作,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工作,努力保障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对规划中涉及的改革发展举措和建设项目要认真研究,加强协调、获得有关部门支持,切实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规划应充分体现本系统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色,避免简单重复上级规划的内容。
  涉及公众利益的卫生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扩大公众参与力度,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众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卫生事业发展综合性规划和其他重要规划要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二)加强规划综合协调
  本市卫生系统各单位在编制规划时,要将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间的衔接工作纳入规划研究工作内容,避免出现与其他规划不一致的情况,并对上级规划要求予以体现。市卫生局在审核规划时将把规划之间是否衔接,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当卫生系统各规划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时,原则上,下级规划服从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于综合规划;同一效力级别的两个规划出现冲突时,由规划实施主体共同上级部门或市卫生局予以协调。
  (三)完善审核和备案制度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各局属单位编制的本系统或本单位规划须经市卫生局审核,在获得市卫生局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发布实施。市卫生局局属单位规划,若涉及全行业管理内容的,由市卫生局视情况予以转发。凡经市卫生局审核批复同意的规划,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有关政策、项目和资金,市卫生局将予以重点支持和争取。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各局属单位规划按程序正式发布后,除市卫生局转发情况外,须报市卫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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