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的指导方案》的通知
(沪卫应急〔2012〕007号)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的精神,为提升上海市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我局决定开展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现将《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指导方案
为提升上海市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确保卫生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的工作要求,我局决定开展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利用3到5年时间,创建有代表性、有特点、有专长的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并争创3-5个卫生部认定的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以点带面,使全市各区(县)通过创建活动能够逐步建立规范的基层卫生应急综合管理模式,全面提升本市基层卫生应急能力。
二、工作原则
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的创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区动员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评建结合,择优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服务大局、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创建内容和要求
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的创建是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为基础,结合上海基层卫生应急工作实际,对创建内容进行补充,对评分权重进行微调,以体现上海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主要内容包括:卫生应急组织体系、指挥协调、预案体系、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社会动员等8个方面。
(一)组织体系。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将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相关规划,将卫生应急工作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书;辖区内的街道(乡镇)政府成立卫生应急领导组织,辖区内的社区(村)指定公共卫生信息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上报等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有独立编制的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设立或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二)指挥协调。在区(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机构的领导下,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与医疗卫生专业机构、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卫生应急联络网;建立区(县)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具备信息共享、决策支持和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
(三)预案体系。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类单项卫生应急预案;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技术方案或行动方案,各类预案和方案实现动态更新;区(县)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熟知本单位卫生应急预案和方案的内容及要求;辖区内街道(乡镇)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卫生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初步形成政府专项预案、部门单项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为架构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
(四)应急准备。区(县)人民政府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能根据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临时处置经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分类的专业卫生应急处置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制定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卫生应急管理干部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演练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落实储备,建立储备和调用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卫生应急资源扩增能力,能迅速及时做好收治伤病员的准备。
(五)监测预警。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有完整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实验室检测、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救灾防病信息网络直报等监测网络,并指定专业机构负责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基础信息数据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进行常规和专题评估,提出评估意见、预警和干预措施;针对辖区内重点场所、重点行业、重点活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隐患排查,对急性重大传染病传染源、疫病疫源地、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等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趋势分析;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与管理工作,每月至少汇总分析1次数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网络直报率、报告完整率、事件评估率均达到100%。
(六)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能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上级专业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能迅速启动或配合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医疗机构能及时高效承担病人现场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并能有效开展事件相关病例上报工作;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按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卫生监督机构能及时开展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等卫生监督工作,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职能部门能利用大众媒体及时发布经授权可由其发布的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有效开展面向公众的风险沟通。
重大活动开展前,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能有效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排查治理意见和干预措施,制定相应的卫生应急保障预案和工作方案;重大活动期间,辖区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能相互配合,有效完成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工作,保障措施得力、效果良好。
(七)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区(县)政府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均能对卫生应急准备与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危害及处置救援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按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辖区内恢复重建工作的卫生学评估及卫生系统内的恢复重建工作。制定并执行合理的补助标准;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援而致病、致残、致死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和抚恤,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八)社会动员。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居民卫生应急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提高辖区内居民的卫生应急知识素养。区(县)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组建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制定管理制度并能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志愿者能掌握基本救援知识与技能。
四、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负责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规划全市示范区(县)创建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复核评估专家组,组织对提出申报的区(县)进行审核、考评、命名和督查;向卫生部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
区(县)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在区(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建设准备和自评工作,经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向市卫生局申报“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