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取得全部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CNG汽车加气运营业务。
五、CNG汽车加装、维修
企业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加装、维修资质申请,办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加装、维修活动。加装、维修企业在许可范围内(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按照GB/T18437.1~18437.2~2001《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开展车用气瓶安装、维修业务;加装合格车辆到市交警支队登记备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凭证加气。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组织对CNG汽车加气站建设、运营及CNG汽车加装、维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将CNG汽车加气站规划、加气站建设、汽车加装和维修、人员培训等情况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设备监管机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维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2004)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的规定对车用CNG钢瓶定期检验。
(三)建立运营管理机制。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CNG汽车加气站日常运营进行监管,对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资格运营的企业予以处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汽车加装维修企业及加装CNG钢瓶进行日常监管,对不能出具《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的,加气站不予加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日常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上行驶的CNG汽车进行监管;质监部门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CNG汽车年检。
(四)建立人员培训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对CNG汽车加气站管理和操作、危险货物运输、汽车加装维修等特种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监管的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对在CNG汽车加气站建设、运营及CNG汽车加装、维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06〕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