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先导区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支持先行先试。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可先行试点或试验,大胆创新。遇有疑难重大问题,可提交本局疑难问题会商委员会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上报省局备案。如有必要,由省局向国家工商总局请示。
4、创新登记管理方式,支持长吉一体化、延龙图一体化整合。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提高区域协作水平,在区域内统一政策规定”的要求,探索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模式,冲破地域藩篱,在长吉一体化、延龙图一体化区域内企业试点异地冠名、总部+分厂模式,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一体化,为企业发展拓展空间。
二、授予符合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市场主体发展需要的登记管辖权
5、建立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和使用“中国”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登记受理机制。企业登记部门做好与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对接工作,明确受理权限,理顺工作流程,为我省企业申请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和使用“中国”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提供便利。
6、做好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需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的登记授权,减少企业登记成本,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7、扩大授予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局登记权限。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局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网上远程核准系统,向省局申报冠省名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和变更登记;个案授权全省各外商投资登记被授权局登记注册省经济技术合作局批准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8、积极争取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内的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凡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达到50户以上、具备相对独立的外商投资登记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由省局向国家工商总局统一申报,争取授权。
三、支持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