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医疗保险局是让胡路区、龙凤区和红岗区新农合的经办机构,负责新农合保费的收缴、基金的管理与运营,医疗费用的结算与核销,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与合作医疗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市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对基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新农合实行属地管理。参合农民的参保缴费经办工作由辖区医疗保险分局具体负责,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和所有家庭成员的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各2张,并填写参合登记表。
第十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自愿参加新农合的农户,每年12月5日前到户口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分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九条 普通疾病门诊统筹实行村卫生所首诊制度,村卫生所结算采用门诊总额预付方式进行。
普通疾病门诊统筹起付线为50元,医疗费用核销比例为65%,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60元。
第二十条 市内普通疾病住院费用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核销,乡镇卫生院、区级医院和市级医院的核销比例分别为80%、70%和40%。转外就诊发生的费用按照40%的比例核销。在市第二医院及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传染性、精神类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核销。
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医疗费用核销比例为限定费用的70%。
癌症、肾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及术后服抗排异药品治疗的费用实行定额核销(具体核销标准见附件1),超过定额核销标准以上的费用按照普通疾病住院比例核销。
第二十一条 完善门诊指定慢性疾病制度。增加门诊指定慢性疾病病种数量,将慢性肾小球肾炎、风湿性心脏病等12种疾病纳入门诊指定慢性疾病范围,起付线为200元,费用核销比例为40%(门诊指定慢性疾病认定标准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见附件2),且门诊指定慢性疾病费用计入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
第二十二条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其中,普通疾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对统筹基金核销额度超过2万元以上的参合农民实施大额医疗补助,核销比例为40%,大额医疗补助的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第二十三条 实施单病种最高限价,具体病种由主管部门在规定的疾病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参合农民就医时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一致。
第二十五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二十六条 农户参保缴费后,按照缴费年度享受新农合待遇,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参合农民必须持《合作医疗就诊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采用记账方式结算。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网上结算,参合农民只需按政策规定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 需转市外指定上级医院诊治的,应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办理转外就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持转诊介绍信、出院证、复式处方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单、正规医疗费用收据等票据和资料,到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核销手续。
除急诊急救外,参合农民不在市内定点单位治疗或未经批准自行到市外医院治疗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合农民发生的门诊记账医疗费用和住院补助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局在审核确认的前提下,按月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
第三十条 农户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不再享受新农合待遇,延迟缴费6个月的按退保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两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对因管理不善及违反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