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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14号)精神,结合我市三个区新农合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常见病、多发病及重大疾病住院社会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让胡路区、红岗区和龙凤区行政区域内在册的、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均可按本办法参加新农合。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已经参加各种形式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新农合制度实行以户为单位(对于无法与外出亲属联系的老人、儿童,可以破户参合),农民按户自愿参加。
  第五条 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六条 2012年度起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区级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4元,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配套标准待国家补助标准制定后公布。在新农合制度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和省里政策要求及制度运行情况,不断调整筹资水平,逐步提高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七条 2011年12月份开始,筹集的资金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建立普通疾病门诊统筹基金(含一般诊疗费),其余资金建立住院、门诊指定慢性疾病和门诊大病社会统筹基金。
  2012年1月1日起取消家庭账户,家庭账户中的剩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
  普通疾病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合农民的门诊医疗费用,其余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和符合门诊指定慢性疾病、门诊大病条件的部分医疗费用。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乡、村建立新农合制度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其经济负担,但不允许摊派。
  第九条 乡村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的新农合个人缴费可由企业出资统一缴纳。乡村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新农合缴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条 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独生子女贫困户和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出资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免个人应缴费用,减免费用由区政府从新农合补助资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新农合的个人缴费由各村代办员负责收缴,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至财政专户。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户,视为自动放弃参合资格。
  第十二条 各区将新农合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至新农合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为提高互助共济和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让胡路区、龙凤区和红岗区的新农合制度实行市级统筹。
  第十四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单独筹资、单独管理、封闭运行。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行,做到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让胡路区、龙凤区和红岗区新农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农合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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