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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运营补贴。凡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老人每张床位每年给予600元的运营补贴。当年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老人每张床位每年再给予平均2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奖励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三)救助对象补贴。民办养老机构收养的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收养的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扶养能力)人员,可申请当地民政部门按当地国有福利机构收养的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费标准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融资扶持
  金融机构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兴办人,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五、税费减免扶持
  (一)税务部门对民办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已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免征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
  (二)环保部门对民办养老机构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依职权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三)鼓励和发动社会各界对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开展捐赠,并对捐赠人予以政策优惠。对企业通过大庆市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支持对象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大庆市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支持对象的捐赠支出,依法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民办养老机构可按成本交纳城市供水、排水设施使用费。对用于服务对象生活的水、电、气、热等,按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执行。
  六、医保定点扶持
  对民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服务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民办养老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现行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招用人员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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