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
为鼓励和动员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福利领域,加快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和《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民办福利机构的意见》(黑民福〔2009〕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本市市区民办养老机构。本意见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政府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个人和外资)投资兴办的,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项目的福利院、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等社会福利场所和机构。
二、设施建设扶持
(一)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以有偿方式供地;国家规定的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证。
(二)出入民办养老机构必需的延伸道路建设,符合城市规划的,列入城市路网配套建设的整体计划。
三、资金补助扶持
(一)床位建设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经营场所为新建、改扩建房屋,新建、改扩建规模在50张以上(含50张)床位,经市、区民政部门考核公示后评定为“星级”民办养老机构的,可按每张床位不高于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1.民办养老机构经营场所为新建房屋的:“五星级”补贴6000元/张,“四星级”补贴5000元/张,“三星级”补贴4000元/张,“二星级”补贴3000元/张,“一星级”补贴2000元/张;2.民办养老机构经营场所为改扩建房屋的,新增床位的补贴标准:“五星级”补贴4000元/张,“四星级”补贴3000元/张,“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补贴2000元/张。新建、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经“星级”评定后,床位建设补贴费分三年按比例拨付,第一年拨付比例为50%,第二年拨付比例为30%,第三年拨付比例为20%;每年拨付数额按照“民办养老机构当年所评星级对应补贴标准×新建(新增)床位数×拨付比例”计算。床位建设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