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协力牵动。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编制并实施本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及年度推进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农村环境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生态县(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各县、区整治方案要在2011年12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责任,部门联动。市环保、农业、畜牧、林业、建设、城管、国土、水务、卫生和交通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根据职责分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及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库,落实项目资金,排出时间表,逐步进行组织推进,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目标。各部门整治方案要在2011年12月25日前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
(三)寻求支持,多方互动。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黑龙江省被国家列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地区的有利契机,协力做好列入国家和省有关项目的争取工作;各县、区要做好项目准备和对接工作,推动我市重点区域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同时,要开展地企共建活动,争取石油石化大企业对重点地区实施包帮扶,争取有关环境治理公司对重点项目实施无偿捐助。
(四)重点扶持,示范带动。各县、区要在现有生态乡镇中,根据乡镇的经济实力、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等情况,筛选2至3个乡镇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并确定1至2个重点行政村,找出影响环境的主要问题,制定具体的环境整治、生态修复措施、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有序进行推进,探索出符合当地实际、独具特色的整治经验,并在区域内进行推广。
(五)健全机制,长效推动。组织拟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政策并贯彻实施,为联合行动有效推进提供保障。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2至3次例会,根据省、市有关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专题会议或联络员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研究部署工作,总结经验,深化联合行动成果。市人民政府已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作为生态县(区)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将整治内容列入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实施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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