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鹤岗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方案
根据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黑国资联〔2011〕11号)文件精神和省四厅局8月16日视频会议要求,为做好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在省规定时间内,做好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即对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若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兴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齐。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二、范围对象
纳入解决待遇问题范围的人员是指我市国有企业、鹤矿集团兴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及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和党校等高等教育学校中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9月8日前)。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牵头部门,抽调相关人员,部署工作任务,宣讲相关政策。
(二)实施阶段(2011年9月9日至12月26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查摸底,调查摸底要认真、细致、真实、准确,保证该享受待遇人员不遗漏,不该享受待遇人员不上报,测算依据要充分。
实施步骤:
1.确定享受待遇的学校、幼儿园;
2.确定享受待遇人员;
3.上报享受待遇人员名单及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