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究阶段
6月30日之前为自查自究阶段,由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自查自究工作。逐一核查本所及本所律师是否存在本次专项检查所针对的违法违规行为,全体律师应当如实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报告有关情况。各律师事务所在自查结束后,应向各区县司法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各律师事务所在自查自究期间,对本所及其律师存在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能主动向区县司法局报告并及时整改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对于确因住所办公面积不能满足需要,另行设立办公地,但未以此办公地承揽业务的,不作违法行为处理。对于实际办公地址变更而未办理相应手续,确实只有一处办公地的,在补办相应手续后,不作违法行为处理。
(三)全面核查阶段
7月1日至7月31日,各区县司法局应当组织力量,对在本区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特别是交警部门,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等特殊地点附近开设的各类使用律师名义的场所及宣传媒介进行核查。在核查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然后依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本区县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由本区县司法局处理;
2.外区县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市司法局,由市局转交有关区县司法局处理;
3.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其承揽业务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处理;
4.发现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等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直接转交市律师协会处理。
同时,各区县司法局要对针对此类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举报高度重视,收到一起、调查一起,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在全面核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
罚。对于在自查自究和全面核查过程中,蓄意隐瞒真实情况,意图逃避责任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按《
律师法》第
四十九、
五十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处理。
(四)集中处理和总结阶段
8月31日前,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应完成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立案处罚或给予行业处分。同时,各区县司法局要做好此次专项检查的总结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