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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私设办公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私设办公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司发律管[2012]81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近期,少数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住所地以外,特别是在相关司法、行政机关附近私设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违法违规宣传等不良现象比较突出,扰乱了本市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引导和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促进和保障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区县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组织专门工作力量,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检查,按照各负其责、跨区协作、统筹兼顾的原则,消除工作盲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力争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揽业务的行为,促进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依法执业。

  二、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在本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二)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的;

  (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四)以支付介绍费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区县司法局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区各律师事务所,再由律师事务所向全体执业律师进行传达。在动员部署过程中,各区县司法局、律工委应当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及全体律师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端正态度、提高认识,自觉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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