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纳入居家养老范围的服务对象的部分服务需求,也可以由政府出资购买公益岗位的助老服务的专职人员提供上门服务。
三、申请及审批的方式
(一)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审批
1.个人申请。符合服务对象标准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亲友,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鹤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鹤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初审。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可采取两人以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社区评议,将经评议符合居家养老服务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送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审核。
3.审核。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采取入户调查或抽查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申请人,发给书面批准通知书,并由申请人与服务单位签订《**区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一式两份;对不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其采取自费购买的方式获取服务。
5.备案。区民政局将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的人员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提供有偿优惠服务对象的审批
1.个人申请。申请自行支付服务费用,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居家养老服务,并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填写《鹤岗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自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入户审核。社区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服务需求进行确认,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服务项目、时间、服务机构人员的确定工作。
3.签订协议。审核程序完成后,由申请人与服务单位签订《鹤岗市**居家养老自费购买服务协议书》一式两份。
4.备案。社区将《鹤岗市**居家养老服务(自费)申请表》报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备案。
四、资金匹配、资金拨付与运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