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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目标,进一步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深入发展,形成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以机构养老为补充,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根据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着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形成以家庭为核心、以社会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让老年人平安养老、健康养老、幸福养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居家养老目标、服务对象及标准

  (一)目标制定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11年年底,城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比例达到60%,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2015年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在城市社区全面落实,在1/3以上的农村社区、村委会启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此,各区要制定计划,完善措施,推进落实。

  (二)服务对象

  1.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居住且户籍在本市,拥有城市户口的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2.提供有偿优惠服务的对象。居住在本市,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70周岁以上的各类老年人。

  (三)服务标准

  1.政府每月给予50元的助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可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2.居住在本市,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各类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自费购买所需服务,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其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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