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在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储粮熏蒸方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储粮熏蒸作业方案。
以上材料用A4纸印制,加盖公章,按一式二份报送。
粮油仓储单位对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申请表》可在湘粮政务网站(www.hunangrain.gov.cn)下载或到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九条 储粮熏蒸方案应当遵循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符合《磷化氢熏蒸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熏蒸作业中,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十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备案申请单位,经补齐补正后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可以对申请单位的储粮熏蒸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因故不能按时实施储粮熏蒸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管理部门;储粮熏蒸作业现场负责人、仓房、熏蒸药剂品种及数量等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经备案的储粮熏蒸方案实施熏蒸作业,并建立熏蒸作业档案。
第十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没有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发生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的,由负责其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