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的通知
(湘粮储[2012]26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的备案管理,指导储粮熏蒸作业,确保熏蒸安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指导储粮熏蒸作业,确保熏蒸安全,根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150吨以上(含150吨),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
第四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按在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特殊情况的安排如下:
(一)粮油仓储单位地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其所在地无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设置的,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二)粮油仓储单位拥有多个库区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其归属本行政区域内的库区的储粮熏蒸方案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进行储粮熏蒸作业的,应当制定熏蒸方案,并于熏蒸作业前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