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已经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下列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财政年度预算方案,大额度财政资金安排;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城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
(九)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调整与改革的重大政策;
(十)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
(十一)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十二)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前款所列涉及资金的重大决策事项,其资金额度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