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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第十一届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二)推荐人选原则上从市级劳模中产生,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推荐。

  (三)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四)近5年内已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称号的不参加评选。

  三、推荐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立足岗位,争创一流,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深入推进“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化国企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深化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和城乡社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国防建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埋头苦干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及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人选应按照党(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以属地为主推荐。

  (一)推荐人选必须自下而上产生,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逐级审核上报。(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各类人员比例报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委会,名单附后)办公室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公示。

  (三)省管委会办公室将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初审后的推荐人选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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