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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第十一届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第十一届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35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表彰在推进“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进一步激励和动员全省人民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宏伟目标,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于2012年召开省第十一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表彰一批省级劳动模范。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表彰名额及分配比例

  推荐评选范围:2007年以来,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表彰名额及分配比例:拟表彰省劳动模范1000名,其中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占80%,农民占20%。分配所遵循的原则是,以市地、产业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为单位、按上一年职工人数和地区生产总值同时兼顾其他方面分配名额;农民按农业人口和近2年平均农业总产值及其增长率分配名额。其中,直接从事生产、管理、教学、科研和种植、养殖等一线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劳动模范总数的85%,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妇女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具体分配比例是:企业职工不低于名额总数的52%,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5%;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28%,其中科教人员不少于60%,事业单位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超过15%;农民不低于总数的20%,其中农业生产一线的农民不少于60%,村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不超过25%,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5%。农民工不低于市地、农垦、森工分配名额的4%。

  二、推荐评选原则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公开、公正、公平,群众公认,优中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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