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配合、参与国家或省、市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以结案数为依据,直接计分,每件5分。
3、县区法制工作信息被省、市局内网采用的,基数为3条(3分),每超过一条加0.5分。被新闻媒体采用的,每条加1分。一稿多用的不重复计算。
六、考核奖惩
1、统计法制工作列入市局对各县区统计局,各开发区新区统计机构统计工作考评内容。
2、超过三个工作日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超过三个工作日报送其他有关资料的,该项目考核不给分。
附件2:
南昌市统计设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统计设计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履行统计设计管理职责,推动县区统计部门提高设计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统计设计管理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区统计局,各开发区、新区统计机构统计设计管理部门。
二、考核组织
1、评比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各县区统计局,各开发区、新区统计机构自评,市统计局集中评比。
2、各县区统计局,各开发区、新区统计机构应于11月10日前上报考核材料至市统计局。(考核材料:考核材料目录、工作总结、制度方法论文、制度审批情况说明、各项设计管理制度、信息报道等。被媒体采用的信息报道可用照片的形式,其余各项材料均可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923934380@qq.com)
三、考核方式
统计设计管理工作考核采用量化方式,以100分为基本分,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加分。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统计制度管理工作(20分)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情况。(5分)
2、本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情况,申报新建和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情况,批复的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等。(10分)
3、同级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情况。(5分)
(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25分)
1、按照《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县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完成县级统计机构考核情况。(15分)